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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部分核心知识点分析

湖州中公教育 2016-08-29 16:37:4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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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政法干警考试的最重要科目,而民法又具有很强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实践性。考生如何把民法部分的知识熟悉、掌握是一个大问题。而在我们政法干警民法考试部分,有几个知识点是整个民法体系的核心,把握好民法的核心,我们就能学习好整个民法。因此,在

这给大家介绍其中几个知识点,以及剖析一下,让我们的民法学习变得简单、轻松。

在此文中,我们来一起学习、梳理一下自然人、法人的两大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句话对于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专业的同学来说很抽象,也很深奥,说的简单点就是,民事权利就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它讲的是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问题。民事活动是我们每个人在平时生活中所进行最多的活动,有没有参加的资格,这是最基本的问题。所谓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自然人和法人独立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同样这句话非常抽象、难懂。说得简单点,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是否有能力运用民事权利能力,说的再通俗点,就是一个人在有参加民事活动资格的情况下,他是否有将这一资格应用好的能力。

在此我们重点分析自然人的两大能力。根据上述定义,我们知道一个人是否有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是看法律是否赋予他相应的资格,有没有这个资格全部是法律规定说了算,我们国家的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从出生起拥有民事权利能力,死亡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说的简单点,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的存在时刻就是一个人活着的时刻,也就是出生到死亡这个阶段。只要是一个活人,不管他年龄多大,精神是否正常,他都是有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我们知道,一个人是否拥有民事行为能力,不是靠法律来赋予,而是看他自己能否有能力行使,能否有能力行使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取决于一个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也就是说只有一个成熟的人才有能力去运用这一资格,而衡量一个人成熟的标志,在民法里面主要有年龄因素和精神状态因素。说的通俗点,在民法里面看一个人是否成熟,就看他的年龄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精神是否正常。根据上述两个因素,将我们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考生,如何理解这三种人呢,下面我们用通俗的语言解释一下: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说这种人除了纯获利益,其他事情都不能做,做了也是无效的,其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只有做两种事情的行为是有效的(纯或利益的行为和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态、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其余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在民法权利范围能什么事情都能做,而且做了之后都会产生民法上的效力,也就是说做什么都是有效的。

通过上述讲解,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人只要活着他就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否拥有民事行为能力还要看这个人年龄是否达标,精神是否正常。而作为法人,则与自然人不一样,法人只要一经成立,他随即就同时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一经终止,这两种能力也随即消灭,也就是说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律是一门复杂的学科,不仅仅是学科门类多,更重要的是内容复杂。如何在复习过程中轻松学习,这一个问题。在此建议各位考生在复习法律部分知识的时候,一定要将复杂的内容说的通俗一点,自己在理解的时候,一定用自己语言去翻译相关知识,一句话,法律表述通俗化,简单化。最后祝愿各位考生复习顺利,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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