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州政法干警考试:2016政法干警民法学总论部分必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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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科目,很多考生觉得过于专业,复习起来容易杂乱无章。其实,通过研究政法干警民法考试的历年试题不难发现,民法学部分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相反,它应该是得分的重要保障。小编找到了中公教育,为总结了民法学总论部分必考考点。
【考点一】民法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的是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五)原权利与救济权。以民事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
(六)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试题回顾】
【2009-判】1.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A)。
【2009-单】2.撤销权属于(C)。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2010-单】3.知识产权是(A)。
A.绝对权 B.相对权 C.请求权 D.形成权
【2011-单】4.债权人提出请求时,债务人根据特定事由提出对抗,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属于(D)。
A.支配权 B.请求权 C.形成权 D.抗辩权
【2011-单】5.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A.人身权是绝对权 B.人身权是相对权
C.人身权一律不能转让 D.人身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与财产权没有联系
【2014-单】6.下列选项属于形成权的是(B)。
A.知识产权 B.追认权 C.物权 D.债权
【考点二】自然人概述
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自然人与法人都是民事主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代表着人格,代表其有权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一个公民长期居住和生活并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点,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我国,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即户籍所在地;当其离开住所而长期居住的地方,称之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最后连续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治疗的除外。
【试题回顾】
【2011-单】1.甲户籍地为西安,被单位派至广州工作半年,后到北京买房并连续居住满2年,然后又到上海治病半年,则其住所地应为(B)。
A.西安 B.北京 C.上海 D.广州
【2014-单】2.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满(C)。
A.三个月以上的地方 B.六个月以上的地方
C.一年以上的地方 D.两年以上的地方
【考点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10周岁的儿童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试题回顾】
【2011-单】1.8岁的乙拍广告获得一笔收入,乙未经父母同意,将该笔收入赠与好友丙。乙的行为(B)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2013-简】2.简答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考点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确定其财产关系的一种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不同点在于:
一、失踪期限要求不同。宣告失踪要求失踪期限2年,宣告死亡一般情况下失踪期限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发生意外事故并且从相关机关取得证明的,没有时间限制。
二、申请人不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只要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性,第一顺序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公告期一般为1年,意外事故的为3个月。
四、效果不同。宣告失踪,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试题回顾】
【2009-单】1.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其妻李某(D)。
A.只能申请宣告张某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C.应先申请宣告张某失踪再申请张某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张某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2010-判】2.宣告公民失踪的效力与公民自然死亡的效力相同。(B)
【2010-简】3.简答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条件。
【2011-单】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几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B)。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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