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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梳理之表见代理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8-26 16:38:1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15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来临,目前正是备考的黄金时期,民法学作为本科及硕士都要考的科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公教育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考点进行梳理与总结,以便考生们高效备考,本文重点讲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权代理权而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来,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公司,乙此后以家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权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依据。

表见代理,按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未予授权之表见代理、超越权限之表见代理和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

【实战演练】

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应当付款

B. 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 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 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中公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乙的辞职在甲公司未对外公布的情况下,乙辞职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乙长期在丙餐厅签约招待客户,丙餐厅在不知乙辞职的情况下有理由相信乙对甲公司有代理权,乙当月的几次用餐招待私人朋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该付款,故A项正确。

中公教育建议考生在理论的基础上还要加强实题演练,以真正适应考试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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