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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从“女子非法潜入医院隔离病房偷窃”案件看盗窃罪

中公教育 2020-04-23 11:12:4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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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从“女子非法潜入医院隔离病房偷窃”案件看盗窃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最近属于新型冠状肺炎的特殊时期,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竟然发生了一件这样的事情:2020年3月2日深夜,一女子偷偷溜进该医院,将在医院住院的新型冠状肺炎患者的手机窃走,该手机价值2千元,后悄悄离开。事后案发,该女子被警方查处并抓获,由于接触新型冠状肺炎患者,该女子现在在医院隔离查看。这个事件的关键点就在于该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而在刑法分则中盗窃罪是刑法分则的重点内容,通常以单选题的形式考察,因此要重点掌握。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2、客体

盗窃罪侵犯客体的是侵犯了他人财产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合法占有者或者违法占有者使用窃取的方法,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犯罪手段,是盗窃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抢夺罪、抢劫罪的显著特点。

在本案中,该女子秘密闯入隔离医院,窃取病房的病人的手机,价值2千元,符合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法律规定,成立盗窃罪,法定刑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该罪的既遂标准即: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或已经使得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本案中,行为人已经秘密取得手机,病人丧失了对该手机的控制,满足盗窃罪的既遂条件,因此构成盗窃罪既遂。

三、盗窃罪的其他行为类型

(1)多次盗窃: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2)入户盗窃:指非法进入他人户内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4)扒窃: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四、盗窃罪的既遂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或行为人取得财物,认定是盗窃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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