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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民法之诉讼时效

中公教育 2020-04-23 11:16:5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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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民法之诉讼时效》,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2014年的5月1日的时候,我的好朋友找我借了5万元钱,约定2015年5月1日还钱,但是至今为止他都没有还钱,在此期间我也没有找他要钱,但是现在我想要回这笔钱,他不给,于是我去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一定会判我胜诉吗?这就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了,那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在事业单位中是如何进行考察的?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依法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

1、一般诉讼时效: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起算

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三、中止

(一)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具体情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三)法律后果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四、中断

(一)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从新开始计算。

(二)具体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后果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上就是诉讼时效的全部内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作为一个次重点进行学习,了解每个知识点的内涵,才能对考试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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