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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州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累积:物与物的分类

湖州中公教育 2016-03-28 09:59:50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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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与特征

1.物的概念。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2.特征。可成为物权客体的物须具备以下五个特征(前四个特征为民法上物的共同特征,最后一个特征为物权客体独有的特征):

(1)非人格性。人的身体或者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强调三点:①固定于(即:不能自由拆卸)身体中的假肢、义眼、假牙,是身体的组成部分,不是物。②身体的部分若与身体分离(如抽取的血液、切割的器官),则为物(动产),由身体的主人当然取得所有权,适用物权法的一般规则,可以让与或抛弃所有权。③尸体也是物,构成遗产,由继承人共同共有。但为特殊的物,仅能用于殡葬、祭祀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

(2)原则上为有体物。所谓有体物,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为人所感觉到的物(如:铁、水、液化气)。电、热、声、光、空间、电磁频谱、场、能等自然力,以在法律上有排他支配的可能性为限,视为物。

(3)人力所能支配。日月星辰虽为有体物,但人力不能支配,仅为物理意义上的物,非法律上的物(所以,在当前技术水平下,月球的土地不是物,出卖月球土地的合同是无效的)。

(4)具有独立性,且能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强调三点:①物的重要成分,不具有独立性,不能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详后)。②虽具独立性,但不能独立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也不是法律上的物(例如,一滴水、一粒米。但是,若这一滴水是“重

水”,这一粒米是亩产万斤粮的良种,那就不同了)。③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不是物的要素。只要能独立满足人类的需要,即使其价值甚低乃至为零,亦不妨成为法律上的物(例如亲朋的书信、先人的遗物)。

(5)原则上为特定物(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如果物不能特定或者尚不存在,则物权人难以或者无从加以支配,一般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须注意:《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属于例外,动产浮动抵押权成立时,不要求客体特定;但是,动产浮动抵押权行使时,要求客体特定(规定在《物权法》第196条),这样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总体上并未越出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二)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1.概念。物的成分,指物的组成部分。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须注意: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例如:汽车中的发动机对于汽车十分重要,但将发动机卸下后,无论发动机还是车体的性质均未变更(亦未被损坏),所以发动机仅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相反,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对于汽车谈不上十分重要,但是不变更油漆的性质就不能将油漆从汽车上分离开,所以汽车外壳上的油漆属于汽车的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 ①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 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 的物权归厲!相同的物权法命运(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所在)!②恰成对照的是,尽管非重要成分常常与其所处的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但是,在例外情形下,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却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从而与其所处的物具有不同的物权归属。

例1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问题:乙能否就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之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例2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问题: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张取回权(《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因此消灭。②问题:丙能否就所售发动机对甲主张取回权?答案:能。原因: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

3.物的成分于分离后所取得之物的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

(2)若非天然孳息:①原则上,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②例外,属于无主动产(例如河滩上的小石头)。

例3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5根木材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裉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典型试题

潘某与刘某相约出游,潘某在长江边拾得一块奇石,爱不释手,拟带回家。刘某说, 《物权法》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行为可能属于侵占国家财产。关于潘某能否取得奇石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1年.卷三.9题一D)

A.不能,因为石头是河流的成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从河流中分离后仍然属于国家财产

B.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经有关部门许可即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C.不能,因为即使石头是独立物,但长江属于国家所有,石头也属于国家财产

D.可以,因为即使长江属于国家所有,但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依先占的习惯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答案解析]①与土地分离后,河滩上的小石头成为一个独立的物(不再是成分)。②它不是孳息,不适用《物权法》第II6条。③其属于无主动产,潘某可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

(三)主物与从物(★★)

相关法条

《物权法》

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解释》

第63条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91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归一人所有的物。

从物的特征有四: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桨之于船。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1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 镜之从物。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无独立产权证的)地下室、(无独立产权证的)阁楼属于房屋的从物。

典型试题

根椐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97年·卷二·46题—AC)

A.锁与钡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枧机与遥控器D.房屋与窗户

[答案解析]①钥匙是否为锁之从物,素有争论(因锁离开钥匙没法用)可勉强认为钥匙属于从物,锁为主物。故A选项正确。②裤子不具有常常协助上衣发挥经济效用的功能,不能认为上衣为主物,裤子为从物。故B选项错误。③同一个人所有的电视机与遥控器属典型的主物与从物。故C选项正确。④窗户属于房屋的非重要成分,不是独立的物,不是房屋的从物。故D选项错误。

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

(1)《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有规定,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见例1)。

例1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屋外的厕所(无独立产权证)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移转归乙所有。故甲无权拆除。

(2)《担保法解释》第63、91、114条。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

①《担保法解释》第63条。主物上设立抵押权的,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②《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③《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反之,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见例2)。

例2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甲的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

(四)原物与孳息(★★)

1.区分标准。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指原物的出产物或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产生的出产物。天然孳息有两个 特征:①须与原物分离,是独立的物。如:鸡下的蛋、剪下的毛、出生的牛犊、挤出的牛奶、开采的矿藏。②系原物按照自然规律或者用法所产生的出产物。第二个特征的意思是,收取天然孳息后,不对原物构成根本性破坏(不改变其性质或对其构成毁损),所以,牛奶、牛黄属于天然孳息;屠牛所取得的牛皮、牛肉就不是天然孳息。孽息的英文是Fruit,折射出天然孳息的这一特点。

(2)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射幸孳息)。须注意: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不属于法定孳息。

股息VS法定孳息 (1)法定孳息的经典定义是:“不使用原本的对价”。即原本的所有权人将原本让渡给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对价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借给乙100万元所获 10万元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再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所获10万元租金也属于法定孳息。它们都是甲不使用原本的对价。 (2)而购买股票所取得的股息则不属于法定孳息。例如:甲拿出100万元购买股票,半年内净赚50万元。这50万元的股息也是原本依据法律关系(股票买卖合同)产生的收益。但不属于法定孳息。因为,甲购买股票后,100万元虽然已经移转给上市公司使用,钽甲同时获得与100万元对应价值的股权(股票),原本(股权或股票)仍归甲使用。所以,50万元股息不符合“不使用原本的对价”之界定,不属于法定孳息。同样的道理,甲向乙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一年分红20万元,这20万元的分红也不属于法定孳息。

典型试题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05年.卷三.52题一 AD)

A.出租拒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解析]①租金为法定孳息。A选项当选。②果实与果树分离前,属于果树的成分,不是独立的物,还不属于天然孳息。B选项不当选。孳息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③动物的胎儿未出生前,亦属动物的成分,不是天然孳息。C选项不当选。④彩票中奖所得奖金,属于法走孳息甲的射幸孳息(言其取得具有不确定性)。 D选项当选。

2.孳息所有权的归属(《物权法》第116条)。

(1)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归属: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法定孳息的所有权:①按照当事人的约定。②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特别提示 (1)《物权法》《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后)、质权人、留置权人(在质押期间、留置期间)有权收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的孳息,并且,他们有权用收取的孳息充抵债务,充抵后,他们自然取得了孳息的所有权。 (2)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考试中,若问谁有权取得孳息的所有权?问的是谁有权: 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答案不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因为,在未就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他们并不能直接取得孳息的所有权。

典型试题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 息的所有权?(97年·卷二·45题一ABC)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答案解析]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用益物权人,故A选项正确。②采矿权人、典权人属于广义的用益物权人,故B选项、C选项正确。③《物权法》第 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但题目问的是谁有权取得天然孳息的所有权,故不选D选项。注意:收取≠取得。

《物权法》第116条VS《合同法》第163条 (1)《合同法》第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若《合同法》第163条与《物权法》第 116条出现不一致的情形(发生矛盾),如何适用法律呢?感谢司考学员的帮助,老钟改变此前所抱观点! (2)应认定:《物权法》第116条属一般法,《合同法》第I63条属特别法(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二者出现不一致时,在买卖合同中,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63条,不适用 《物权法》第116条(见例1与例2)。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年租金5万元。①房屋所有权仍归甲。租金为房屋产生的法定孳息。②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租金归乙,而非归甲。③不用学法,也知结论如此。老钟学法把脑子学瘫了。

例2甲将—头牛以5000元出卖给乙,约定:“乙分2年付清价款,乙付清全款前,甲保留所有权。”甲向乙交牛后10个月,该牛产生一小牛犊。①母牛的所有权仍归甲。小牛犊为天然孳息,甲、乙未约定孳息的归属。②甲已经交付母牛,适用《合同法》第163条,小牛犊的所有权归乙。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VS《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 ⑴《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对同一事项,二者规定不一致。《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为先法,《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为后法,后法优于先法。后者修改了前者,一律以《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为准(见例3)。

例3 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甲与乙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3年,共获租金9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3年,共获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 收回房屋。此后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 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失妻共同所有外,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 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经典试题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3年·卷三·23题一C)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答案解析]①A选项中,若果实尚未分离,不属于天然孳息,仍归甲所有;其实,即使果实已经分离,属于自然孳息,也归甲所有。故A选项不当选。②B选项和D选项中,房屋和玉石的升值均为自然增值,为乙的个人财产。故B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③C选项中,股息不属于孳息。所以,甲以10万元的婚前财产购买股票产生的股息属于甲、乙共同共有。故C选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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