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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政法干警民法基础知识夯实:如何备考总论和物权单选题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8-29 09:14:3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方法一:归纳总结易混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义务的分类;监护的分类;法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分类;代理的分类。

物权法中和民法学中物权的分类;物权客体物的分类;用益物权的四种类型;担保物权的三种类型;占有的分类。

方法二:提炼挖掘易考点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人格权的分类;身份权的分类;民法溯及力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中平等原则、公平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的分类;法律事实的分类;区别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三、区别住所地和出生时间的确定标准;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从期限、申请人、宣告程序、后果的区别;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依次是哪些人。

四、法人产生和终止的时间;法人机关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五、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责任承担方式;普通合伙人财产对内对外转让的程序;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程序和责任承担;

六、有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区分;民事行为特别生效要件;

七、滥用代理权、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三者法律后果的区别;

八、诉讼时效的种类、中止、中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第二部分物权:

一、孳息的概念、特征、分类、归属;物权的保护方法;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观念交付;

三、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双过三分之二和双过半;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先占的归属;共有中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客体、功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与取得;

五、担保物权的范围;不可以抵押的财产;不动产和动产抵押权设立;抵押权中清偿债权的顺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留置权取得的积极和消极要件;占有中善意和恶意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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