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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高频考点之债的发生原因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8-26 16:48:0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距离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还有24天的时间,考试迫在眉睫,对于广大考生来说,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学好法律部分的知识呢?我们说学习不能只靠死记硬背,更重要的是掌握答题技巧,了解高频考点,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学习。接下来我们以法律中债的发生原因为例,了解一下答题技巧:

【试题再现】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A.甲清扫马路上的积雪           B.承揽人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料

C.乙跳入河中救起落水儿童       D.医生抢救病人

【答案】C。解析:此题为无因管理,考查的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为他人管理事物。 A选项中,甲清扫马路上的积雪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B、D选项中,承揽人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料,医生抢救病人都是当事人的义务,不符合法律部规定的“无因”。

【试题再现】李某家失火,邻居王某主动协助救火时衣服被烧坏损失500元,王某请求李某赔偿之债的发生原因是()

 A.无因管理                     B.承揽人保管定作人提供的原料

 C.合同                         D.医生抢救病人  

【答案】A。解析:在法律上,王某并没有协助李某救火的义务,但是王某为了保护李某的生命财产安全,主动去救火,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管理人因为管理他人事物所遭受的损失,有权利向被管理人主张。所以选A。

【试题再现】下列法律事实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A.甲发表论文获得稿酬200元          B.乙银行收回贷款40万元

C.丙的房屋因地铁通车增值50万       D.丁在超市购物时收银员多找零50元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2.他方利益受损。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A、B、C选项中,甲、乙、丙获得的金钱都是正当的,在法律上都是有合法依据的,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D选项中,丁多拿的50元,在法律上没有合法根据,甲受益的同时,使得超市损失了50元。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中公专家点评:这三道试题都是考查债的发生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高频考点,只有准确理解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做题的时候才会更加的得心应手。所以大家在学习这两个知识点时要有重点的去学习,举一反三,我们法学的每一个知识点的学习,都需要大家有重点的学习。最后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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