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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考点(刑法学)正当防卫实战演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8-19 10:22:3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正当防卫

相关法条: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一般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侵害人具有责任

(2)“侵害”:只有当不法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2、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1)开始时间:原则上是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的时间,但有的情形即使没有达到着手阶段,如果存在法益侵害的急迫性,也可以正当防卫。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3、主观条件:防卫意识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战演练】

1.甲在深夜回家了的路上被乙持刀抢劫,甲因上过武术学校,反手夺下乙手上的刀,将乙打倒在地,乙当场昏迷。甲愤怒之余,持刀将乙杀死。根据刑法规定,甲行为的性质是( )

A.甲杀死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B.甲打昏和杀死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甲打昏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杀死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打昏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杀死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中公解析:甲在遭遇抢劫时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但本案中乙已经昏迷,丧失犯罪能力,而甲将其杀死为事后防卫,属于故意杀人。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防卫过当是指( )

A.在不法侵害行为尚未开始之前实施的防卫行为

B.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后实施的防卫行为

C.防卫手段过当

D.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答案】D。 中公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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