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特征
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法的调整对象不是人本身,而是人的行为.规范性的核心含义在于普遍约束力,即能够针对不特定的主体反复使用.
2.国家意志性:法是公权力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法形成与公权力机构,所谓的公权力机构就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法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区别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宗教、政策等的关键区别.
3.普遍性: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可强人所难,其内容应该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4.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国家强制性与程序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实现的社会规范.
6.可诉性: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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