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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担保物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8-17 10:12:0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担保物权的概述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内容

(一)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三)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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