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事业单位

首页 >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

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紧急避险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31 09:16:1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二)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三)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四)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比较

(一)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

(二)紧急避险必须是出于迫不得已,而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三)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的主体对于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而正当防卫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四)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

(五)实施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而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四、紧急避险的限度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之所以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就在于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第三者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是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必须明显大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2021浙江公职类考试公告查询
2021浙江公务员考试新资讯
2021浙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浙江地区银行招聘信息汇总
浙江教师招聘_资格证考试信息
中公题库APP
最近浙江国企招聘信息
最近浙江辅警考试信息
扫码咨询客服
扫码咨询

事业单位<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