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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身体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31 09:15:30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是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二、身体权的特征

(一)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二)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三)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三、身体权的内容

(一)身体完整保持权

身体完整保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身体的完整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身体是自然人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生命就失去了依托,其他权利也就失去了载体法。因此,身体权的首要内容就是身体完整的保持权法。

(二)对身体的有限支配权

对身体组织的有限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的权利法。

四、身体权的处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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