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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考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3-06 09:37:0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的核心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依法治国”方略被提到了新高度。在2015年浙江省考中依法治国也会在考试中占有一席之地,为了帮助考生对依法治国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中公教育就部分关于依法治国的法律题进行解析:

本道题较为基础,只考察概念。我们都在说依法治国,那么到底什么是依法治国?

例1: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 ),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

A 制度化 B 法律化 C 最大化 D 实施

中公解析:依法治国,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对概念的记忆我们不难选出该题的答案为A、B。

接下来的这道题讲述的是权力制约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

例2: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权力制约原则 ?

A.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B.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C.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监督

D.法院对法律合宪性审查

中公解析:本题考察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体现为:(一)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选项D错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故本题答案选ABC。

知识点拓展: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力保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实现这四个方面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国家的长治久安才有保证。

依法治国目的: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主体:广大人民

依法治国重要环节: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前提:有法可依

依法治国中心环节:有法必依

依法治国关键: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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