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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重点罪名

浙江中公教育 2022-02-11 10:38:30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开始施行,其中,部分曾经不触犯刑法的行为,现在已经进入到刑法的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刑法新增加了不少的新罪名。中公教育今天就要与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新增加的罪名。

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公解读】未成年人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尤其是他们的心智发展尚未成熟,生理上也无法与身体健壮的成年人相比,因此性权利极其容易受到侵犯。本次修正围绕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增设了性侵罪,意在防止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此前,在现实中也有恶性的性侵案件发生,因此,可成为考试的重点罪名之一。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公解读】本次增设的暴力抢控驾驶装置和驾驶人擅离职守的行为,正是因为此前的重庆公交车坠江这一后果严重的交通事故所引起的全社会对于这两种恶性行为模式的关注,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因此增设这一新条文。在目前的现实情况来说,依旧属于热点范围内,考试复习中应当注意该罪名。

三、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催收非法债务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六、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公解读】从罪名三到罪名六,均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的范围,此次修改中,值得注意的是高空抛物罪的确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问题往往归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问题。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高空抛物问题的社会危害性逐步增大,高空抛物罪便是通过此次修正案变为现实。此外,其他新增的扰乱公共秩序的罪名,如冒名顶替、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等也是因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足以纳入刑法规制范畴而确立。设立这些罪名,有助于提高刑法的威慑力,同时也能够切实发挥其惩戒作用,规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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