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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2020-03-06 11:12:1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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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人民法院一共有四级,分别是最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管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每级的法院管辖的案件都是不一样的,但是我们国家的法院又非常多,那么在生活中,发生具体的案件是由哪个区域的法院来管辖呢?今天我们主要谈谈行政诉讼的这区域管辖的问题。

一、概念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考察形式

以上就是在生活中发生的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域的法院来管辖的具体内容,这个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过程举足亲重,大家在学习过程中应记住各个不同的管辖,并结合例子充分掌握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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