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州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名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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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社团法人,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三、财团法人,是指以捐助的财产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
四、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因此,企业法人相当于传统类中的营利法人。
五、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的经费,具有法人组织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六、事业单位法人,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
七、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八、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九、监护,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理制度。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不是自然能力,而是法律所赋予的一种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行为能力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法人在自己权利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自己所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五、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其结果可能直接导致法人人格的消灭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六、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三、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求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法律行为。
五、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六、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的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八、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九、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自由得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所发生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三、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六、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七、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八、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三、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
四、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五、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六、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七、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成事实使之确定的行为。
八、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九、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取得时效,二是消灭时效。
二、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消灭。
三、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四、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七、明示形式,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
八、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九、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活动。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国有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二、采矿权,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三、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四、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五、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六、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八、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为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九、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一、物权,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四、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五、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六、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七、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八、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九、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一、国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二、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四、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书上载明的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其事务受人管理的一方为本人。
七、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一、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按份之债,是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继承。
三、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债的多数主体之间互相牵连,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体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得关系。
四、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五、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六、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七、债的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八、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建筑物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以及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组成的复合性的物权。
二、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三、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的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又称相邻人: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又称相对权。
四、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五、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六、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希望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七、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一般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一、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征收等。
二、承诺,是指受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三、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四、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合同。
五、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七、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八、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九、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十、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他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工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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