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事业单位

首页 > 事业单位 > 阅读资料 >

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10-12 09:47:13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平等权的基本内容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有三: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绝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2.禁止差别对待.在法律面前人们的地位是平等的,社会身份、职业、出身等原因不应成为任何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理由.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当然,宪法并不禁止一切差别,宪法所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上的差别分为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

 猜你喜欢

查看更多

 大家都在看

2021浙江公职类考试公告查询
2021浙江公务员考试新资讯
2021浙江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浙江地区银行招聘信息汇总
浙江教师招聘_资格证考试信息
中公题库APP
最近浙江国企招聘信息
最近浙江辅警考试信息
扫码咨询客服
扫码咨询

事业单位<

招考信息

报考指导

阅读资料

考试题库

各项目入口一键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