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哲学之认识的本质与结构
1.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或通过实践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认识是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和结果.
2.对认识的本质的规定的理解:首先,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来源,认识既不是"生而知之"、主观自生,也不是直接来源于客体,而是通过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的实践活动中获得.正如恩格斯所说:"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其次,坚持了唯物主义反映论原则,认识是对客体的反映或摹写,即认识是以客体为原型的,认识一定含有反映或摹写客体的内容.第三,认识对客体的反映是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包括一定的选择性、重构性,而不是简单的、直接的摹写.
在认识活动中反映和创造不可分,反映是有选择有重构的反映,即在创造性过程中实现的.创造是在反映基础上的有根据的创造,是受反映对象的客观本性制约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认识本质的规定与理解,同唯心主义观点、不可知论观点、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观点划清了界限.
3.认识的结构: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具有同构性,其基本结构都是由主体、客体和中介所构成的,都是主体借助中介作用于客体,表现为主体和客体按一定方式实现的相互作用.认识主体是指从事社会实践和进行认识的人;认识客体是指进入人的认识活动,被主体的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客观对象;认识中介是各种形式的认识工具、手段及其操作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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