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宣告失踪
1.受宣告人失踪.即受宣告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2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程序不是自然发动,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程序才开始.所谓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对于申请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顺序以及序位的限制,即申请人之间没有排他效力,任一申请人都可以申请.
4.由法院宣告.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应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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