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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正当防卫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8-17 10:21:3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刑法》第2条,为了使国家、公众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面临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和现实性;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和防卫的适当性;

3.意思条件:防卫者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防卫手段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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