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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破产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8-17 10:19:39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

二、破产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破产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或资料.

(二)和解与重整

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发生破产原因时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表决通过,再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以避免被宣告破产的法律程序.

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三)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受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的一项程序.企业被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程序即开始,并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清算组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解破产企业债务的活动与程序.

(五)破产终结

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清算组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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