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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复制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8-17 09:51:3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复制权的概念

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权是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是著作权财产权利中重要的一项权能复制是使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手段,因而作者著作权集中体现在行使复制权上.

二、复制权的分类

复制的本质是将作品在一定载体上进行再现.复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方式,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复制,关键在于该种行为是否将作品在某种载体上再现出来,而不论该载体与作品的原载体是否相同或者借助于何种手段.

复制权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一)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如文字作品的复印.

(二)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如口述作品的录音.

(三)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如将产品设计图做成产品.

(四)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如将张飞雕塑拍摄成照片.

(五)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如对雕塑的缩小或者放大.

三、复制权的合法使用

(一)"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复制.

(二)法律规定"合理使用" 的复制,包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对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文献的复制.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一般来说,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保护期的计算,著作权法规定截止日期是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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