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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违约责任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8-03 09:17:2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二)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三)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二、违约责任的分类

(一)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三)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四)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三、违约责任的形态

(一)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二)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三)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四)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五)债权人延迟。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有违约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

(三)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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