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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行测答题技巧:被撤销的父母监护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30 09:24:0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背景资料】

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像这种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意外风险的背后,也警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

然而,就在2015年2月4日,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标准表述】

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系家庭稳定几乎等于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我国法治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

保护孩子,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撤销监护权”使得孩子可解脱继续遭受侵害的危险,捍卫威严公正的监护制度,才是为儿童权益保护锻造出真正值得信赖的铜墙铁壁。

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在虐童、家暴问题上,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发挥也有赖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具体措施】

1.真正解决“撤销监护权”后的后顾之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制度需要地方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

2.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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