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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宅基地使用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30 09:22:3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引,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一)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二)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三)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四)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一)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四)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批准宅基地,这是为了防止农村村民以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而采取的措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转让

(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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