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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支配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23 09:15:3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支配权的概述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

二、支配权的特征

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

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

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支配权所产生的各种效力,因支配权的类型不同而有异。

三、支配权的种类

(一)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享有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合称,人身权虽然具有绝对性。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者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者无体物,所以,既不属于财产权也不属于人格权。

2.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具有排他性、可转移性。

3.知识产权在许多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属于私权,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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