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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人身自由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17 16:56:4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人身自由权的概述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一)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

(二)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

三、人身自由权的特点

(一)人身自由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即自然人。只有具有公民的资格,其合法的权利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人身自由权是绝对权,实现此种权利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三)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包括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两部分,对应的人身自由权亦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四)人身自由权的行使受法律的限制。法律限制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时候,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自由的行使。

四、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

(一)非法限制公民行动,非法拘禁自然人。

(二)利用被害人的羞耻、恐怖心理,妨碍其行动。

(三)妨碍公路通行,妨碍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的权利人通行。侵犯人身自由权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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