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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名誉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17 16:36:33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名誉权的概述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二、名誉权的内容

(一)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二)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名誉侵权的形式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四、名誉侵权的分类

(一)公民的名誉权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二)法人名誉权

1.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法人进行报道评论时,必须真实,与事实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散布与法人真实状况不符的消息,败坏其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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