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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隐私权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17 16:30:5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隐私权的概述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其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特定的自然人享有该项权利时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二)隐私权具有秘密性。一作为隐私权客体的隐私,虽然内容相当广泛,但共同的特征是都具有一定的秘密性;二权利主体对这些秘密享有相应的不公开权,法律保护权利主体这种秘密的存在,排除他人的干涉。

(三)隐私权具有可放弃性。权利主体有权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其隐私权,既可以将原来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个人秘密加以披露,也可以允许他人介入自己的私人生活,甚至完全放弃对自己隐私权的享有,只要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和善良风俗即可。

三、隐私权的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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