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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故意毁坏财物罪篇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17 16:28:47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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