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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篇(二)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17 16:22:32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方式

(一)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三)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

(四)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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