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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江事业单位面试备考:安乐死之殇

湖州中公教育 2015-07-15 17:24:4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热点概述】

2014年12月4日,安徽邱县河口镇,熊某夫妇的一岁多儿子玩耍时受伤,脑部受损,昏迷一个多月才醒来。由于小脑半球萎缩,孩子只剩一口气,每次治病甚至进食都无比痛苦,医生认为已没有抢救价值。看着最后一口气没咽下的亲生骨肉,父母含泪祈求为孩子实施“安乐死”,但因此举涉嫌违法,被相关部门拒绝。

【中公教育点评】

一直以来,安乐死都是一个争议性比较强的话题,即便如此,在国家法律层面,实施安乐死依然属于不被允许的违法行为。近日,伴随着安徽邱县一对夫妇为医治无望的儿子请求“安乐死”的新闻报道,再度让安乐死这个话题进入大家的舆论视野。

在法律上,安乐死是对个体生命权的侵犯,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非常严重,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伦理上公众对于安乐死这一做法似乎有了新的认识。当个体面临身体的灾难,继续承受这份无医疗意义的痛苦,于病人来说是残忍的,对其家人、朋友更是一种精神折磨。所以,在特殊的个案中,安乐死为大家所要求也在情理之中。但我们需要知道,这仅限于伦理层面个体案例的期望而已,考虑到国家目前的社会现实,我们必须保持冷静的头脑。

纵观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数并多数,只存在于少数发达国家和地区,而且都是经济高度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国家,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别是在占人口大多数的广大农村地区,医疗保障存在覆盖率小、保障水平低等困境,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因病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所以,水社会上曝光的关于一些“求死”事件的背后,反映出来的不仅仅是对于某些个体“体面地死”的伦理期待,更折射出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只有如此,安乐死才能有真正的社会基础,也才能有望合法化。

安乐死作为伦理道德中一种对生命质量的推崇,伴随着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实现合法化将会是众望所归。但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我们需要看到法律禁止安乐死的初衷与意义,避免贸然实施带来不可回转的混乱。所以,我们需要做的是,加快完善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为安乐死的合法化创造制度法规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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