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江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有哪些呢?中公大学生村官考试网详细地进行了概括整理,供广大学员参考学习:
(1)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主体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行政确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其他: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政立法等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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