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州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负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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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州农村信用社业务基础知识:负债管理
1、存款业务管理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规范是指全省信用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业务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和指导性工作目标开展存款业务活动。分级管理指省联社负债管理部,县级联社负债业务部门依据本级职能承担相应的存款业务管理工作。分工协作指各级信用社负债,信贷,结算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组织资金工作。
2、存款人
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3、储蓄存款的种类
按存期长短划分,可分为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教育储蓄、通知存款和经银监会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4、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及其工资、资金和现金的支取。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①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②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3)存款人的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4)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5、存款人哪些情形可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6、单位从其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哪些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7、办理挂失手续的操作手续
储户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申请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时一般填写一式三联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储蓄机构留存,凭以登记挂失登记簿;第二联随当日传票送事后监督部门;第三联加盖公章后交储户,凭以领取新存单、存折,领取新存单、存折后由储户在该联签章后,交事后监督部门,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经办员受理挂失,应在各联挂失申请书上盖章,并根据挂失申请书在该存款账页上用红字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挂失止付”字样。挂失七天后,根据存款人的意愿,储蓄机构可以重新开出新存单、存折,或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人不能及时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可以受理电报、电话、信函挂失,但须在挂失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若储户要求撤销挂失时,应出示原挂失证明,由储户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某年某月某日注销挂失”字样,并收回挂失申请书;挂失用函电形式要求撤销挂失申请的,不予受理。
8、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9、存款人结算账户的名称确定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全称及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如果单位的名称过长,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预留银行的印章一致,并与开户银行在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明确简称的约定。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因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需要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应使用其隶属单位的名称。单位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使用其主管单位名称加附属机构名称。个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应与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中的名称全称一致。单位预留银行印章为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预留授权经办人的签章,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授权及其身份证以及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
10、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
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如因特殊原因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实际操作中,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的,应在授权书中对被授权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作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银行应加强对办理开户的被授权人的身份审查,对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书,应按规定存档备查。个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提倡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但申请开立使用支票、银行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因存款人需要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签订、预留签字或名章等开户手续,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此规定是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授权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越权代理,防止假冒他人名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存款人应给以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11、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的原因
存款人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生效日制度,即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在正式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资金转入和现金存入外,不能办理付款业务,三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对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或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因事先对存款人的身份等进行了审核,不受生效日制度限制。
12、临时存款账户超过有效期期限后的处理
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使用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包括已展期)。办法规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满后,确因业务需要,存款人可以申请展期。具体是:存款人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内,向开户银行提出延长账户使用的申请,待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展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对账户使用期需要超过两年的,存款人可以在账户两年期满后,撤销原账户,重新出具开户依据,申请开立新的临时存款账户。
13、对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可以在银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为确保存款人验资行为的真实性,避免存款人假借验资,进行逃废债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办法还规定,因注册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存款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可按照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开户银行申请办理账户性质变更手续,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将临时存款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注册验资期满后,应按照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要求,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为了保证出资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盗用、骗取出资人资金的行为,对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款人账户。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14、基本存款账户“转户”的手续
基本存款账户“转户”,是指存款人因迁址或其他需要,在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选择其他银行,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行为。
15、撤销结算账户的处理
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作如下处理:(1)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2)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或关闭或者因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3)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时,应在其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署名章,同时在撤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4)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因特殊原因未能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银行方可办理销户手续,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16、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设置储蓄网点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双人临柜。(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17、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特点
活期存款的特点:(1)存取无一定期限。(2)存户一律使用支票提取存款,所以又称支票账户,支票还可以背书转让。(3)无论期限长短一律不记息或利息微薄。(4)信用良好的往来客户必要时,可以向银行申请透支额。
定期存款的特点:(1)存款有期限,期限越长,利率越高。(2)取款时使用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存款单,存款单不能像支票一样流通转让。(3)存款未到期一般不得提前支取。(4)定期存款虽然不能透支,但可以作为动产抵押品取得银行或信用社贷款。
通知存款的特点:(1)存户在取款前事先通知银行取款的时间和金额,由银行在通知到期日支付存户本金和利息。期限有提前5天、7天、10天、15天、1个月、3个月不等。到期才能提款。(2)整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单,存户必须预留印鉴,到时银行核对印鉴,一次将本息支取。(3)零存整付的通知存款使用存折,以后可以随时续存。需要取款时,将准备支取的金额,按约定日数事先通知银行。到期在存款余额内支取。存款全部提清即销户。如果不全部提清,以后还可以继续存取。
18、活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存款的结息日
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是每季末20日。活期存款的结息日是每季末的20日。
19、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的原则
个人储蓄存款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20、中间业务及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条件
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申请开办中间业务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2)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3)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4)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5)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6)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7)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21、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
农村信用社的中间业务内部控制重点是:开展中间业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核准的机构资质、人员从业资格和内部的业务授权,建立并落实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按委托人指令办理业务,防范或有负债风险。
22、适用审批制、备案制和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
(1)适用审批制的中间业务品种有: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2)适用备案制的中间业务品种: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担保类业务,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贷款承诺、各类汇兑业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代理发行、承销、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包括代发工资、代理社会保障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如代收水电费)、委托贷款业务、各类见证业务,包括存款证明业务、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咨询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产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业务、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保管箱业务。(3)适用报告制的中间业务品种: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代理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包括代理外卡业务。
23、银行卡
银行卡是由经授权的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的分类:(1)按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2)按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4)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24、代理类中间业务及范围
代理类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事务,提供金融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包括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代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代理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其他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25、利率和利息
利率是利息率的简称,是一定时间内利息额与存入贷出本金的比率。利息又称“利金”,是指债务人为取得货币的使用权而向债权人支付的超过本金(母金)的部分。
26、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活期储蓄存款自每季末20日按挂牌公告的利率结息一次。
27、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到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计算公式:储蓄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逾期支取的,逾期部分均按照该存款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28、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月积数计算法。按每笔余额在储蓄机构存储的日数计算出计算积数称日积数。日积数的总和称为计息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即得到利息数。应付利息=(第一月存款余额+最后一个月存款余额)×存入次数/2×月利率或应付利息=每月固定存款余额×(第一次存款月数+1)×存入次数/2×月利率,如中途漏存,应先算出漏存月数,并在累计月数中扣减,得到实际累计月数,再乘以月利率,即算出应付利息。漏存月数的计算公式:漏存月数=约定存期内次数+1-漏存期次
(2)采用每元存款计息基数计算。这种计息方式是把先算出的每月存款到期时应付的利息作为计息基数,到期支取时,以最后存款余额乘以每元存款计息基数,即求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每元存款平均月数=(第一次存款月数+1)×存入次数/2/存款次数;每元存款计息基数=每元存款平均月数×月利率;应付利息=最后存款余额×每元存款计息基数
29、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1)每次付息的计算公式:每次支取利息=本金×每次取息间隔月数×利率(2)如提前支取,应将已分次付给的利息,照原数收回,并按实际存期的活期利率计付提前支取利息。其计算公式:提前支取应付的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3)如已付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利息,共超过部分应从本金中扣回。其计算公式:应扣回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数×活期利率
30、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一次计付利息,其计算公式:到期应付利息=(全部本金+每次支取本金)/2×支取本金次数×每次取本时期×利率
31、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的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账册,只能提供复印件。(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在侦查、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冻结)存款时,必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通知,方可办理暂停支付(冻结)手续。停止支付(冻结)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停止支付(冻结)手续。(3)人民法院判决没收(扣划)储蓄存款时,储蓄机构依据法院判决书办理。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款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法院向储蓄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储蓄机构凭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当事人的原存单(折)作废,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保存。(4)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由地(市)以上公安厅(局)和安全厅(局)依照上述手续办理;法院、检察院由对案件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检察院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32、储蓄机构营业终了结账工作的程序
记账员:(1)登记开销户登记簿。(2)核对发生额和轧准活期储蓄。(3)核对利息数,按账卡分别加总付息笔数和金额,填制营业支出科目各类储蓄利息付出传票,与出纳复核员留存的利息清单核对,将清单作利息付出传票的附件。(4)登记空白重要凭证的登记簿,核对实物与账是否相符。(5)整理变动户账卡、变动的账卡,按规定的手续核对后,需分类进行整理,还入有关账箱、档次,对结清账卡和记满换下的账页,分别进行妥善保管。复核、
出纳员:(1)填制科目日结单。(2)轧记库存现金。(3)编制营业日报表。(4)复核轧准活期储蓄变动户六平,复核当天定活期储蓄利息是否全部正确,核对重要空白凭证结存数是否与实物相符,核对有价单证存数是否与实物相符。
33、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处理
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护照、居住证到原存储蓄机构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储蓄机构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对致,以确认无挂失情况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
34、储蓄机构可以办理哪些人民币储蓄业务?
(1)活期储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7)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8)经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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