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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浙江省2013年考核赋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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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核量化赋分标准,确保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安置工作实际,现对行政(团处级以下)、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制定如下量化赋分办法。

    一、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量化考核计分由军龄分、职级分、优待分、奖励分、学历学位分、惩戒扣分6部分组成。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一)军龄分

    每年计1分。部队特招人员,以前在地方工作国家承认工龄的,在地方工作年限一并计算军龄分。

    (二)职级分

    正团职计25分,副团职计20分。其中:任现职满3年加2分,以后每满1年加1分。

    技术5级计21分,技术6级计20分,技术7级计19分,技术8级计18分,技术9级计17分,正营职(含相应职级的文职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16分,副营职计14分,正连职计12分,副连职计10分,排职计8分。

    上述基础上,对担任主官的加2分,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加1分。

    (三)优待分

    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5年计1分,满10年计3分,满15年计5分,满20年及以上计7分。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时间可累计合并计算。同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不重复计算年限。

    (四)奖励分

    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5分,被大军区(公安部)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上述荣誉称号获得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30分、25分;获一等功的每次计15分,获二等功的每次计10分,获三等功的每次计2分,上述立功者累计奖励总得分分别不超过20分、15分和10分。同一原因多次受奖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1次。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个层次计分。上述奖励不含集体奖励。

    有参战经历的计6分。

    (五)学历学位分

    大学本科计1分,研究生(或硕士以上学位)计2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六)惩戒扣分

    行政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2分,严重警告每次减4分,记过每次减6分,记大过每次减8分,降职(级)或降衔(级)每次减10分,撤职每次减12分。

    党内处分扣分:警告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每次减5分,撤销党内职务每次减12分,留党察看每次减14分,开除党籍减16分。

    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受团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以上扣分仅针对在现职级上所受处分,干部提任后对其以前职级上所受处分不再追溯扣分。

    退档扣分:已发出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政策,又无正当理由,但拒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档案退回部队的,减2分。因同一原因,受部队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减分,不累计减分。

    二、有关问题的明确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首次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编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转干部,以移交方式确认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干部在服役期间,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之内的,计算为其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五)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在飞行、舰艇学院学习的,其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从飞行、舰艇学院学员档案记载的上飞机、舰艇时间起计算。跳伞兵服役年限,不视同从事飞行年限。

    (六)考核计分以军转干部档案材料记载为依据。受过处分,而档案里无处分记载,经举报并查实的,按照相应处分分值加倍扣分。对通过伪造材料获取加分,经举报并查实的,取消加分并倒扣相应分值。对上述弄虚作假人员,同时取消安置到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资格。

    (七)艰苦边远地区系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八)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往各地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从本办法。

    (十)本办法由省军转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浙江省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2013年5月21日

    (信息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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